内蒙古某法院相关案件存在严重司法程序与廉洁问题
我国司法实践中,一起普通民事纠纷案件,因代理律师与审判人员存在不当往来嫌疑,引发一系列程序不合规、操作不规范问题,形成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处理结果,暴露出较为突出的司法廉洁与程序合规隐患。该案卷宗存在多份版本、材料数量较多,却采用独任制审理,原告关键证据未按规定质证、裁判文书送达存在明显阻碍,代理合同签订不规范、授权手续存在空白授权等情况,法院工作人员与律师存在协助被告伪造纳税票据等关键材料的嫌疑,违规出具律师调查令,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职核查过程中,存在组织人员对法院卷宗进行修改、替换等行为。
在事实清楚、证据较为完整的情况下,该案经两级检察院、两级行政复议机关办理,均未依法纠正相关问题,相关承办人员对关键事实与证据未予核实,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,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未得到充分保障,相关问题未得到依法核查处理。
该案为奈曼旗人民法院(2024)内 052 民初 3150 号合伙合同纠纷案件,原告为宋某明、徐某海,被告为肖某国,承办法官为赵某;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谢某、陈某名义上接受原告委托代理案件,实际存在与承办法官不当配合的嫌疑,相关涉嫌违规违纪事实如下:
一、承办法官赵某在案件审理中的涉嫌违法违规问题
1. 在依据不充分的情况下,否定本院此前已作出的、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伙关系的裁定内容,存在违反审判程序规定的嫌疑;
2. 庭审过程中,限制原告完整陈述案件事实、表达诉讼主张的合法权利,存在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嫌疑;
3.在有效证据不足的前提下,认定双方为雇佣关系,与案件基础法律关系不符,存在裁判失当相关情形;
4. 在被告有效证据不足以支撑其主张的情况下,判决被告方胜诉,存在违背司法公正基本要求的嫌疑;
5. 要求代理律师逐页签署庭审笔录,却仅允许原告在笔录末页签字,存在笔录被修改、拼接的较大风险,存在违反庭审笔录制作规范的嫌疑;
6. 无正当理由拒绝向原告及代理人提供庭审同步录音录像,未接受外部监督,存在违反庭审公开及监督相关规定的嫌疑。
二、赵某涉嫌不当行使职权相关问题
1. 在无当事人委托、无律师正式申请、无律师事务所公函,且调查事项与案件无关联的情况下,违规出具 2024 年 9 月 3 日律师调查令,存在不当行使职权的嫌疑。
2. 无正当理由临时取消 2024年8月26日庭审,拖延审理期限,为相关人员沟通、补制材料提供时间条件,存在违规拖延办案的嫌疑。
3. 未按证据调取法定程序,独自一人前往税务部门调取相关证据,该行为已由其本人确认,存在违反证据调取相关规定的嫌疑。
三、赵某、谢某、陈某共同涉嫌违规违纪问题
1. 存在共同协助被告伪造金额为 3944461.61 元的个人所得税票据的嫌疑。法庭质证阶段,两名代理律师未按规定出示己方证据,反而直接代为被告出示上述存疑税票,并对相关材料予以认可,承办法官明知该证据存在疑问,仍在判决书中予以认定,存在帮助伪造证据、裁判失当相关情形。
2. 存在伪造 2024 年 8 月 15 日律师调查令的嫌疑。根据通辽市司法局调查笔录,赵某自述,2024 年 8 月 26 日取消庭审系因律师提交调查令申请,而该调查令在此前 11 天即已出具,存在明显时间矛盾;两名律师在卷宗中存在伪造多份调查令申请书的嫌疑,存在伪造诉讼材料的情形。
3. 未按规定向原告送达判决书。赵某将判决书邮寄给代理律师,导致判决书被长期滞留,徐某海时隔103天才获取判决书,宋某明至今未能收到判决书,致使原告无法正常行使上诉权利,存在侵犯当事人合法上诉权的嫌疑。
四、谢某、陈某单独存在的违规违纪行为
1. 引导原告签订权责不对等的代理合同,将格式合同及风险告知书邮寄给原告,要求原告以视频方式签字、不填写日期,仅允许拍照留存,导致原告仅持有自行签名的电子照片版本,合同留存不规范,存在违反律师执业规范及合同相关规定的嫌疑。
2. 使用空白授权委托书开展代理工作,违反律师执业管理相关规定,存在违规执业的嫌疑。
3.擅自修改原告提交的民事起诉状,变更起诉日期等关键案件信息,存在违背委托人意愿、违规代理的嫌疑。
4.擅自将原告提交的关键证据复制提供给被告,协助被告进行抗辩,存在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嫌疑。
5. 隐瞒原告提交的关键证据及完整证据链条,未按规定组织质证,存在影响司法公正、违规代理的嫌疑。
6. 庭审尚未作出裁判前,实习律师陈某即通过微信向原告透露案件将大概率败诉,该行为足以表明其事先知晓裁判结果,存在事前沟通的嫌疑。
7.多次违规私下接触承办法官,违反律师执业纪律,存在违规执业的嫌疑。
8. 庭审结束后,滞留当地制作代理词,并由承办法官违规归入案件卷宗,掩盖违规代理行为,存在伪造诉讼材料、影响司法秩序的嫌疑。
谢某、陈某存在伪造、隐匿证据,影响司法秩序的行为,主观存在明显故意,造成当事人较大损失,其行为已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》相关规定,依法应给予相应处理;情节严重的,已涉嫌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相关条款,应依法追究责任。
五、杨某萧在履职过程中涉嫌违规违纪问题
案发后,徐先生代理徐某海向通辽市司法局投诉举报两名律师,并提交完整证据材料及卷宗光盘。承办人员、律师管理科科长杨某萧在处理投诉过程中,未依法全面核查事实,仅向被投诉方及关联人员调查取证,未充分听取举报人陈述、核实关键证据,最终认定两名律师执业行为无不当,存在履职不到位、徇私偏袒的嫌疑。
更为严重的是,为帮助相关人员规避责任,2025 年 6 月 23 日,杨某萧存在带领相关人员前往奈曼旗人民法院,与承办法官赵某、档案管理人员王某剑串通,组织多人对法院档案室卷宗进行修改、销毁的嫌疑。根据档案室系统记录,相关人员晚间进入档案室,先后对(2020)内 0525 民初 3123 号裁定卷宗、(2024)内 052 民初 3150 号案件卷宗进行整夜修改、抽换、重排页码,甚至因专用水印纸张用尽而使用普通白纸替代,形成多版本、混乱无序的卷宗材料。经统计,涉案卷宗被大量修改、替换,整体材料多达多个版本、千余页,存在帮助毁灭、伪造证据、不当行使职权的嫌疑。
此外,杨某萧还存在以下涉嫌违规问题:
1. 在陈某处于实习律师阶段时,违规协助其转为执业律师,违反律师准入管理规定,存在不当行使职权的嫌疑。
2. 违规向被举报人赵某泄露举报人及举报内容,为相关人员统一口径提供条件,存在泄露工作秘密、徇私偏袒的嫌疑。
3. 伪造调查笔录,笔录内容与实际时间线存在明显矛盾,不具备真实性,存在伪造公文材料的嫌疑。
杨某萧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,存在不当行使职权、履职不到位,帮助伪造、毁灭证据,对发现的违规线索未依法移交的行为,已涉嫌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相关规定,应依法追究责任。
六、通辽市及自治区司法行政复议人员履职不到位问题
针对杨某萧的涉嫌违规违纪行为,通辽市司法行政复议承办人员李茜、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行政复议处处长李娜,在行政复议过程中,未依法全面核查事实、采信证据,对明显涉嫌违规的问题予以包庇,对涉嫌犯罪线索未依法移交,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》相关规定,已涉嫌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相关条款,应依法追究相应责任。
七、奈曼旗人民检察院监督履职不到位问题
针对法官与律师存在串通裁判、伪造证据、修改卷宗等明确线索,奈曼旗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清格乐在履行检察监督职责时,未依法核实关键事实与证据,对原告提出的抗诉申请作出不支持监督决定,未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,对涉嫌犯罪线索未移交,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》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相关规定,应依法追究相应责任。
八、通辽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履职不到位问题
通辽市人民检察院控申科科长陈萨日娜在对该案进行复查时,故意回避关键证据与核心事实,作出不予复查的决定,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,已涉嫌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相关规定,应依法追究相应责任。
九、赵某相关责任认定
赵某在案件审理中存在裁判失当、不当行使职权、协助伪造证据、参与修改卷宗等行为,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》相关规定,已涉嫌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多条条款,应依法追究相应责任。
十、王某剑相关责任认定
王某剑作为法院专职档案管理人员,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修改、毁灭卷宗提供条件并参与实施,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相关规定,已涉嫌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相关条款,应依法追究责任。
当事人承诺,以上所反映内容均真实有据,有相关证据材料予以佐证,如有捏造、歪曲事实,自愿承担一切相应法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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